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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伟等5人诉临朐恒越置业有限公司、烟建集团有限公司、潍坊聚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范明海、王营磊工资的公告

来源: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6-04-09

范明海:

本委受理王伟等5人诉你、临朐恒越置业有限公司、烟建集团有限公司、潍坊聚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王营磊工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直接送达仲裁裁决书未果,现向你公告送达临劳人仲案字【2025】75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申请人潍坊聚孚公司、王营磊支付申请人工资王伟39452元、王政51530元、刘永刚14350元、刘健8600元。 二、 被申请人烟建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三、被申请人临朐恒越公司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承担垫付责任。四、驳回申请人冯立果仲裁请求。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委经调解不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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