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来新等2人诉山东一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绿建发展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临朐沂山实业有限公司、高纪祥劳务费裁决书公告
时间:2026-09-29
高纪祥:
本委受理马来新等2人诉你、山东一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绿建发展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临朐沂山实业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劳务费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直接送达仲裁裁决书未果,现向你公告送达临劳人仲案字【2026】28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第三人高纪祥和被申请人山东一滕公司支付申请人工资马来新29100元,陈孝华3680元。
二、被申请人山东高速临朐分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三、被申请人临朐沂山公司以为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承担先行垫付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