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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改进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机制的意见
(2017年12月21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时间: 2017-12-21

改进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机制,是贯彻中央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改革任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整改报告),对于加强和改进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具有重要意义。现根据中央和省委、市委改革精神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就改进审计工作情况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报告方式,完善报告内容

1.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安排,县政府应当在每年7月至8月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由县政府或县政府委托县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2、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据实揭示和反映预算执行、其他财政收支中的矛盾以及财税、财务管理机制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注重分析深层次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建议。县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列出清单作为报告附件,一并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3.县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情况和县政府要求,结合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决算、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和审议意见,并与县人大财经委、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沟通协商后,确定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和重点整改的部门单位。

4、在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12个月内,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整改报告。审计整改报告由县政府或县政府委托县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5.审计整改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包括下列内容: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和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有关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已形成结论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结合整改工作建立长效机制的情况;未完成整改的问题及其原因、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时限;县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并附报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汇总清单。重点整改部门单位的整改结果,应当作为审计整改报告的附件,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6.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县政府开展的专项审计情况,由县政府或县政府委托县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规范审议程序,明确监督重点

7.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查县级决算草案及其报告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并结合审查县级决算草案及其报告的情况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或作出相关决议。

8、县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审计整改报告时,应当把督促审计査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同监督政府、部门预算执行结合起来,对审计查出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整改情况的报告进行重点审议。

9.县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时,县审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有关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10.县审计机关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报告前的30天内将报告送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进行预先审查,在20天内将报告送县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县人大财经委、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在对报告进行审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阅有关原始审计资料、审计报告,核实有关情况;审计机关、有关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三、加强督促办理,实施跟踪检查

11.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必要时可以进行询问、质询等,或作出相应决议。

12.县政府应当对审计整改工作专题研究部署,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将整改工作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范围,强化行政问责,督促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

13.被审计单位作为整改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的要求,明确责任,制定措施,全面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向县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书面报送县审计机关。

14.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对审计建议落实负有督导责任,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

15.县审计机关应当健全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建立整改工作台账,定期进行督促调度,对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或问题整改不力的,应采取现场督办、约谈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等措施,并提出对相关负责人给予处分的建议,同时向县人大财经委、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有关情况。

16.县人大财经委、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县审计机关和财政、税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四、推动结果运用,增强监督实效

17.县人大常委会应当把审计结果,作为审查批准县级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的重要依据;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作为监督县政府及其各组成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履职情况的重要内容,作为监督县本级预算和部门预算执行、提高预算绩效、维护财经秩序的工作重点。

18.有关部门应当坚持审计问责,对那些问题易发多发的部门和屡查屡犯的单位,严明财经纪律,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应当充分利用审计成果,加大审计信息公开力度,发挥警示震慑作用,推动建章立制,真正做到解决一个问题、堵塞一个漏洞、建立一套有效制度。

19.县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查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移送及查处的情况,应当在审计整改报告中充分反映和说明。

20.县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加强税费征管、提高收入质量、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税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作为加强财政、税务管理和部门财务管理的重要抓手,充分利用审计倒逼机制,推动现代预算制度建设。

21.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报告以及有关决议或审议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工作秘密的内容外,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积极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努力营造加强人大监督、推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规范预算管理、严格依法理财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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