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陆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伟等22人诉你单位工资纠纷一案,因直接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案字〔2024〕第102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申请人山西陆广公司支付申请人工资王伟38620元、谢乐顺16750元、侯吉生7500元、魏德忠7000元、刘建伟3500元、黄光亮25100元、高明星8500元、陈玉文39000元、孙福余8000元、迟亨欣4700元、胡宝正38000元、王政37800元、马光林13400元、尹洪峰3600元、温明志8200元、王兆欣6880元、杨宝明4000元、魏平德10100元、魏正先8900元、陈文海51650元、李明坤2600元、陈敏34200元。
二、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第四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三、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山东公司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承担垫付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