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嘉沐法律服务中心:
本委受理王瑞琪诉你单位工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直接送达仲裁裁决书未果,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案字【2025】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 5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5023.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