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玉伦等5人诉临朐县太平建筑公司、临朐县冶源街道财政经管服务中心、赵新建裁决书的公告
来源:
时间:2025-04-23

赵新建:

本委受理李玉伦等5人诉你、临朐县太平建筑公司、临朐县冶源街道财政经管服务中心工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直接送达仲裁裁决书未果,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案字【202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 5日内,被申请人赵新建支付申请人工资李奎30000元、李玉金30000元、李春永30000元、李玉伦30000元、王学云32460元。二、被申请人临朐太平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