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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李利涛诉你单位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直接送达仲裁裁决书未果,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案字【2025】6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12月19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17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51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831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4454元、护理费1343.8元、伙食补助费500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