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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林丰诉你公司工资等纠纷一案,因直接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案字〔2025〕第113号仲裁决定书。内容为: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且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