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受理申请人张云锋、张振鲁诉你拖欠其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因直接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案字〔2024〕第103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申请人闫江杰和淄博泽通公司支付申请人工资共计19142元。
二、被申请人山东金城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三、被申请人山东华铝公司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承担垫付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