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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724004296806Q/2024-09854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 年 07 月 01 日
标  题: 临朐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24 年 07 月 01 日
文  号: 临政发〔2024〕5号
内容概述: 临朐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效力状态: 有效
统一登记号: LQDR-2024-0010002
  • 索 引 号:11370724004296806Q/2024-09854
  • 分  类: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 年 07 月 01 日
  • 标  题:临朐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 发布日期:2024 年 07 月 01 日
  • 文  号:临政发〔2024〕5号
  • 内容概述:临朐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 效力状态:有效
  • 统一登记号:LQDR-2024-0010002
目录导读
页签

临朐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临政发〔20245

各镇(街、园、区)政府(办事处、发展服务中心),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市财政局《关于对潍财综〔201659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的通知》(潍财综〔202169号)、《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潍财综〔2023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临朐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收费范围和收费主体:1.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在规划中心城区(包括城关街道、东城街道、冶源街道、辛寨街道、临朐县化工产业园)和各镇(园、区)开发边界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县财政部门根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准出具的建筑面积证明文件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使用统一的非税收入通用电子票据。执收单位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减征、免征、缓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条  征收标准:1.对规划中心城区工业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50/平方米收取。为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对建设三层以上(含三层)厂房的,第一层按建筑面积50/平方米收取,第二层按建筑面积25/平方米收取,第三层及以上部分暂不收取;对建设四层以上(含四层)厂房的,暂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对规划中心城区商业金融、文化娱乐、房地产开发等其他各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50/平方米收取。其中,新建未规划配套幼儿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地上建筑面积210/平方米的标准征收(不含冶源街道、辛寨街道范围内房地产项目)。3.对按规定要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工程设施的,地下设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5/平方米收取。4.各镇(园、区)开发边界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40/平方米、住宅及其它房屋按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标准收取。

第三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单位需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通用电子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一次性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单位需依法按程序增加建筑面积的,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单位擅自增加建筑面积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第五条  使用范围与管理: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及规划红线以内的中小学、幼儿园设施建设(不含供水、供热、供电、燃气)。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由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收额度编制年度使用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3.除城关街道、东城街道、临朐县化工产业园外,其他镇(街、园、区)开发边界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返还镇(街、园、区),用于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维护。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均不得改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减免政策规定详见附件。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减免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复依法依规直接减免。

第八条  已经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经批准改变原用途的建设项目,需补缴已减免费用;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缴减免的费用。

第九条  已办理减免手续的项目,改变使用性质或改为出售的,依照相关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方可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

第十条  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对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情况进行复核,超面积的补缴相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手续。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征收机关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先前县级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明细表

临朐县人民政府

202471

附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明细表

项目名称

减免方式

文件依据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旧住宅区整治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免征

国发〔200724

发〔201325

国办发〔201145

鲁政发〔200774

人民防空建设项目

免征

国发〔20084

鲁政发〔2008103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

免征

国发〔200220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免征

鲁政办字〔2022110

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

免征

财综〔201054

建设3层以上厂房的33以上的部分;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

免征

鲁政办发〔200748

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的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

免征

国办发〔2013103

鲁财综〔201563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免征

财税〔201953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免征

国办发〔202122

国家对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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