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724004296806Q/2025-10223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 年 01 月 17 日 |
标 题: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5 年 01 月 17 日 |
文 号: | 临政办发〔2025〕2号 | ||
内容概述: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统一登记号: | LQDR-2025-0020001 |
- 索 引 号:11370724004296806Q/2025-10223
- 分 类: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 年 01 月 17 日
- 标 题: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5 年 01 月 17 日
- 文 号:临政办发〔2025〕2号
- 内容概述: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 统一登记号:LQDR-2025-0020001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25〕2号
各镇(街、园、区)政府(办事处、发展服务中心),县直各部门、单位:
《临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7日
临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建住字〔2019〕8号)、《潍坊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潍政办发〔2015〕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指政府或园区、企业投资筹集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指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政府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的保障方式。
第四条县住房保障部门是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监督及县级政府为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管理。
县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的财产和收入审核工作。
县发改部门负责会同县住房保障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租赁补贴标准及相关工作。
各镇(街、园、区)、社区管理机构应当安排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协助县住房保障部门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统计、税务、公安等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和建设管理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政府组织、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依据临朐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充分考虑保障对象的就业和生活需求,可以相对集中建设,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配建。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应明确配建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或政府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会同县财政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第七条鼓励各类企业园区和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筹集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职工公寓、干部教师周转房等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范围。
第八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价格面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对象出租。
第九条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临朐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前提下,经县政府批准,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但不得出售。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目的,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住房困难群体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应进行必要的装修,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保证基本居住需要。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投资人所有,并在房屋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上标注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比例);
(四)上级财政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
(五)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新建、改建、收购、租赁和维修公共租赁住房开支以及租赁补贴开支。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原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暂不改变用地性质;原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不再缴纳用途差价。
列入保障性住房计划的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和用途。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税收优惠和信贷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规定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放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第四章 资格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坚持诚信原则,实行诚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主要是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主要是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低收入标准线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上年度《临朐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为准。住房困难标准线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一半,人均住房面积参照潍坊市人均住房面积。
第二十条住房保障相关条件的认定:
(一)申请家庭及成员认定
1.夫妻;
2.夫妻与未成年的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学生,服现役子女;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
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弟、妹。
(二)无房户的认定
城区的无房户,指没有私有住房,而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私有住房的对象。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有房屋转让行为的视为有房户。
(三)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1.住房建筑面积按不动产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认定;
2.三年内转让住房的,按原住房面积认定;
3.搬迁房屋享受货币补偿的,按搬迁面积计算;
4.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具备分配条件后,向社会发布分配方案,组织实物配租。
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
(一)居民家庭
1.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无私有住房;
3.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城区常住户口。
符合上述规定的3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二)新就业人员
1.上年度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无私有住房;
3.持有学历证书,且自毕业起不满5年;
4.具有城区常住户口,未婚;
5.已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
(三)外来务工人员
1.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在城区无私有住房;
3.申请人有稳定工作单位、连续缴纳养老保险1年及以上。
符合上述规定的3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经县政府批准,保障对象的户籍、年
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二十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条件
(一)居民家庭
1.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线;
3.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城区常住户口;
4.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1.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无私有住房;
3.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或具有城区常住户口;
4.持有学历证书,且自毕业起不满5年;
5.在当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6.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1.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在城区无私有住房;
3.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4.在当地稳定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且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5.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及租赁补贴的家庭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申请家庭无机动车辆(一年内无拥有或无转让视为无车)或有机动车辆但购置价格(含税)不超过8万元(同时拥有多辆车的购置价格累加计算);申请家庭成员有(参与)登记注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注册资金数额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四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应当提报下列材料:
(一)家庭(单身)
1.临朐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审批表)。
2.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其他中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工资流水凭证或由所在单位提供签字盖章的原始工资表复印件,无工作单位的由本人承诺年收入情况。
3.住房情况证明
(1)城区内安置房、宅基地等房屋情况及住房保障享受情况由本人承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临朐县城区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2)有私有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仅限租赁补贴)。
4.家庭各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
5.车辆购置发票、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残疾证等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1.所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所在单位出具担保书;
3.由工作单位出具的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城区内安置房、宅基地等房屋情况及住房保障享受情况由本人承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临朐县城区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5.工作关系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经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审核的《山东省就业登记表》《山东省就业登记花名册》及劳动合同;
6.养老保险证明。外来务工人员需由工作单位统一到县社会保险中心开具连续一年及以上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7.家庭各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或当地居住证及婚姻状况证明;
8.车辆购置发票、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残疾证等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不动产权证明,产权人银行账号。
第二十五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的程序: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居(村)委会的直接向镇(街、园、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
2.社区居(村)委会对申请对象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5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5日。无异议的由社区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镇(街、园、区),有异议的可以向镇(街、园、区)申诉;
3.镇(街、园、区)5日内对申请对象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住房保障部门;
4.县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录入潍坊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并将材料转报县民政部门;
5.县民政部门自《潍坊市住房救助家庭收入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出具之日起10日内,依据潍坊市基本民生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核对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反馈到县住房保障部门(县民政部门自收到材料至核对报告出具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6.县住房保障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县级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无异议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发放资格证明;不符合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新就业人员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统一上报县住房保障部门。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家庭均可以通过安居齐鲁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申办,镇(街、园、区)、县住房保障部门二级操作人员在系统后台依次对申请对象有关情况进行受理审核。
第五章 实物配租和补贴发放
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七条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核定补贴数额,出租人到指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县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出租人账户。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具体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实施;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配租,并将配租情况报县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九条房屋产权单位应根据房源具体情况,制定分配方案,明确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分配次序等内容,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后实施。
分配次序原则上按照政策规定的优先对象、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次序配租;对于特殊区域、结构、功能的房源,可面向符合条件的特定群体分配。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优先对象”:
(一)优抚对象: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属于低保范围、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纯老年家庭(家庭成员全部大于60周岁);
(三)属于低保范围且家庭成员中有一级或二级重度残疾的家庭;
(四)家庭成员中有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城市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
(五)家庭成员中有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城市诚实守信人员的家庭。
(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下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庭。
第三十条配租对象名单及配租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无异议的,发放配租证明。
第三十一条配租对象凭本人身份证、配租证明,在规定期限内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
第三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缴纳、房屋维修责任、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退出、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在实物配租中,对参加配租但未配租到住房的对象实行轮候,在腾退房源中依次递补,并在下一次实物配租中优先分配。
第三十四条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本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且不适用轮候制度: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已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四)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第六章 租金标准和后期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水平以及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由县发改部门会同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物价波动情况及时调整发布。
第三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补贴标准如下:
(一)实物配租
60平方米以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免收租金,其他低收入保障对象按实际建筑面积收取基准租金40%的租金,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保障对象按实际建筑面积收取基准租金70%的租金;超出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按市场价计收租金。
(二)租赁补贴
有私有住房的保障对象,按照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差额部分计发补贴。无私有住房的保障对象,按照保障面积标准计发补贴。
符合保障条件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享受基准租金全额补贴;符合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享受基准租金60%的补贴。
第三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可由房屋产权单位管理,也可委托专业化的企业或机构负责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
第三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租金上缴县级国库,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使用,应通过预算安排,由房屋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安排使用,应当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维护、日常管理等,不得挪用。
第三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除享受租金政策优惠外,物业管理、水、电、气、暖、有线电视、通信等费用需自行承担。
第四十条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协助催缴。
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不得转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及时向房屋产权单位报告,由房屋产权单位按程序报批后予以调整;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所在单位有义务配合县住房保障部门对保障对象实施管理,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第四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续租制度,续租合同期限为2年。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须在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县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上年度家庭收入情况,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县民政部门共同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未提出续租,或虽提出续租但经审查不符合条件或需调整保障标准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执行调整后的保障标准;对需腾退承租住房但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退出的,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限内按市场价收取租金;承租人在延长期届满后仍不退出承租住房,或不执行调整后的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原已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自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次月起停发租赁补贴。
第四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核制度。保障对象于当年10月份,提报复核材料,进行年度复核,复核审查程序与初次申请时相同。
复核材料应当包括年度收入情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住房情况、其他与申请时情况发生变化的材料及复核申请表。
第四十五条复核后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仍符合原规定条件的家庭,继续享受原保障;
(二)对条件发生变化但仍在保障范围之内的家庭,调整保障标准;
(三)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逾期不提供复核材料的,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情况,提供假证明材料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及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的;
(四)破坏或擅自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改变承租住房用途的;
(六)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其他住房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其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四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维护、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临朐县中心城区、龙山高新技术产业园辖区。临朐县中心城区范围西至仲临路、北至临朐县界和龙山高新技术产业园界、东至规划青临铁路、南至南二环以南2公里处。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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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