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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724004296996P/2024-05269 分  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4 年 07 月 09 日
标  题: 临朐县关于加强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4 年 07 月 09 日
文  号: 临公发〔2024〕21号
内容概述: 临朐县关于加强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的通告 效力状态: 有效
  • 索 引 号:11370724004296996P/2024-05269
  • 分  类: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县公安局
  • 成文日期:2024 年 07 月 09 日
  • 标  题:临朐县关于加强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4 年 07 月 09 日
  • 文  号:临公发〔2024〕21号
  • 内容概述:临朐县关于加强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的通告
  • 效力状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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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关于加强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的通告

临公发〔202421


202411日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加强本县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安全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民用无人机所有单位或个人应当进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实名登记,登记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备;

实名登记可通过登录官方平台(网址https://uas.caac.gov.cn)或通过手机端下载安装“UOM”无人机实名登记APP注册登记。

实名登记后,无人机所有者携带无人机、本人居民身份证(单位所有者需登记法人相关信息)复印件、购买凭证复印件、民航系统实名登记信息(扫描民航系统实名登记二维码)复印件到所在地派出所报备。

二、操控人员(使用单位)应根据无人机机型不同,取得相应飞行资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的全部无人机和非经营性飞行活动的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飞行活动中应遵守航空法规和空中交通规则。

三、本县行政区域内,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管制空域包括以下:

(一)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

(二)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机场净空保护区;

(三)党政机关、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四)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五)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七)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八)政府实施临时管制的区域。

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机飞行活动,应当经过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主动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报备,方可开展活动。

四、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民用无人机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在管制空域内开展飞行活动;

(二)违法拍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或者其他涉密场所;

(三)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

(四)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五)投递、散发、播放含有淫秽、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宣传品;

(六)运输、投放毒品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等物品;

(七)危及公共设施、单位或者个人财产安全;

(八)危及他人生命健康,非法采集信息,或者侵犯他人隐私等其他人身权益;

(九)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法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民用无人机违反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拦截、迫降、捕获、击落等必要技术防控、扣押有关物品、责令停止飞行、查封违法活动场所等紧急处置措施。

六、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公安机关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处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公安机关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监护人给予处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公安机关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处罚;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在职责范围内公安机关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处罚;外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由外国人员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实施测绘飞行活动的,在职责范围内公安机关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临朐县公安局

202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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