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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724004297120P/2023-05619 分  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县住建局 成文日期: 2023 年 10 月 09 日
标  题: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临朐县新就业人员申请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年 10 月 09 日
文  号: 临建发〔2023〕16号
内容概述: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临朐县新就业人员申请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效力状态: 有效
  • 索 引 号:11370724004297120P/2023-05619
  • 分  类: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县住建局
  • 成文日期:2023 年 10 月 09 日
  • 标  题: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临朐县新就业人员申请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 年 10 月 09 日
  • 文  号:临建发〔2023〕16号
  • 内容概述: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临朐县新就业人员申请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目录导读
页签

临朐县新就业人员申请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临建发〔202316


各镇(街、园、区)政府(办事处、发展服务中心),县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现将《临朐县新就业人员申请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朐县民政局

临朐县财政局

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109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帮助来临新就业人员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发20233号)精神,并参照《潍坊市市区新就业人员申请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潍建住字20233号)的相关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就临朐县新就业人员申请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

1202351日后在临朐县首次就业,申请时间与就业登记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

2、在临朐县缴纳社会保险或工作单位在临朐,社保在潍坊市区缴纳

3、在临朐县无住房登记信息,且三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

二、补贴标准

专科及以下学历补贴300/月,本科学历补贴350/月,硕士研究生及以上补贴(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补贴400/月,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申请人实际承担的房租租金低于核定发放补贴金额的,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发放补贴

三、办理流程

申请时间及方式。申请人在本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临朐县新就业人员申请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审批表用人单位于每季度末月1-10集中住建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社保证明

2住房查询证明

3学历证书;

4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法人证书

5、租赁住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出租人房屋所有权证及产权人银行账号、产权人身份证;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包含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7、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提供入职证明或录用文件)。

(二)初审。用人单位对申请对象的住房、家庭人口、用工合同等情况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出具初审意见于每季度末月1-10日集中部门

确认。部门自收到材料3个工作日内,分别发县人社部门、民政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申请对象的新就业登记、社保缴纳、婚姻情况、三年内房产交易情况进行联合审查。审查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县住建部门

(四)公示。通过联合审查的人员由县住建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补贴保障未通过审查的人员,反馈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申报单位反馈申请人。

(五)发放。按季度发放,每季度末月审核材料,于每季度首月发放上季度补贴,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发放至申请人提供的(产权人)银行账号。每年1230日前完成本年度的补贴核发工作。

四、退出管理

1、每年由县住建部门牵头保障对象进行定期和动态复核其中,房产复核每年不少于1。对复核通过的家庭,继续享受保障不符合规定或逾期不提供复核材料的,自认定不符合保障资格的当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用人单位对因工作变动等其他原因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主动报送县住建部门及时办理退出保障手续

2、因变换工作单位的,经新工作单位提报县住建部门审核后,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继续享受保障,保障时间累加计算。更换工作单位未及时提交复核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保障资格。

3、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

4、已享受本县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公租房租赁补贴等人员不享受此政策。

5、已租赁公租房和人才公寓的人员,应在补贴申请前退出实物保障。

五、监督管理

各申报单位和申请人要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对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骗领补贴的申请人,用人单位要及时核实、纠正、追回损失县住建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追缴,取消保障资格,并将失信人员名单报送潍坊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协助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单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职责分工

县住建部门负责做好新就业人员申请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和监督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财政相关资金予以保障,及时拨付新就业人员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资金。

县人社部门负责做好新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及就业登记情况的审查工作。

县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新就业人员在本辖区内婚姻登记情况的审查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新就业人员住房登记询及其三年内房产交易情况的询工作。

七、附  则

细则实施之前,已纳入新就业人员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的家庭,可按照原《临朐县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临建发202118的补贴标准执行,保障期限累加计算。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是指为符合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发放租赁补贴的保障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二)在临朐县“首次就业”,是指在临朐县首次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且办理首次就业登记;(三)“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最高学历。

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108日。


附件:临朐县新就业人员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审批表


临朐县新就业人员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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