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永吉诉临朐润泉果蔬专业合作社工资裁决书公告
时间:2024-07-09
本委受理你诉临朐润泉果蔬专业合作社要求支付工资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直接送达仲裁裁决书未果,现向你公告送达临劳人仲案字【2024】36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