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孙传栋诉临朐恒裕铝业有限公司裁决书的公告
时间:2024-09-03
本委受理孙传栋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直接送达仲裁裁决书未果,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案字【2024】46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 年5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3000元、二倍工资9300元、经济补偿1277.9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