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周忠存等5人与潍坊立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资纠纷案件的公告
时间:2025-03-27
本委受理周忠存等5人诉你单位工资纠纷一案,因直接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案字〔2025〕第3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申请人潍坊立业公司支付申请人周忠存24178元、赵吉化21850元、刘金云17100元、赵吉华11050元、赵吉厚23650元。
二、被申请人潍坊万兴公司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承担垫付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