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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何立芳诉临朐县鑫泰建安有限公司、潍坊中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永生工资等裁决书公告

时间:2025-06-03

朱永生

本委受理何立芳诉你与临朐县鑫泰建安有限公司、潍坊中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直接送达仲裁裁决书未果,现向你公告送达临劳人仲案字【2024】1028号仲裁裁决书。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申请人临朐县鑫泰公司支付申请人工资7100元。二、被申请人潍坊中康公司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承担垫付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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