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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宜行、于言刚与上海多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资纠纷案件的公告

时间:2025-08-01

上海多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宜行、于言刚诉你单位工资纠纷一案,因直接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案字〔2024〕第10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申请人山东石门公司上海多荃公司、临朐县立国公司支付申请人王宜行20367元、于言刚19670元

二、被申请人莱钢临朐分公司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承担垫付责任。

三、被申请人临朐沂山实业公司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承担先行垫付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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