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振爱诉山东赫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伤待遇裁决书公告
时间:2025-09-24
山东赫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黄振爱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直接送达仲裁裁决书未果,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案字【2025】394号仲裁裁决书。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自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907.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43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887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819.9元、伙食补助费82.14元、护理费403.14元、鉴定检查费131.5元、经济补偿1005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