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有忠等8人诉山东华建大酒店有限公司、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意天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资等裁决书公告
时间:2025-12-01
本委受理陈有忠等8人诉你单位与山东华建大酒店有限公司、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直接送达仲裁裁决书未果,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案字【2025】48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申请人潍坊意天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资董文翎6990元、唐正荣13200元、唐顺录15500元、张升福29814元、唐永海8000元、唐顺有11400元、赵尔金15600元、陈有忠27000元。二、被申请人潍坊昌大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三、被申请人山东华建公司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承担垫付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