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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江明、马先芹、王雪亭诉潍坊恒彩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潍坊筱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朐恒越置业有限公司劳务费裁决书的公告

来源: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6-01-30

潍坊恒彩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江明、马先芹、王雪亭诉你单位、潍坊筱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朐恒越置业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直接送达仲裁裁决书未果,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案字【2025】69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申请人潍坊恒彩公司支付申请人工资李江明11600元、马先芹700元、王雪亭2700元。二、被申请人潍坊筱宇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三、被申请人临朐恒越公司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承担垫付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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