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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复议临朐县五井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0-10-22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临政复决字〔20209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临朐县五井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13日作出的2019001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于2020213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013日作出的2019001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20191214日,申请人分别通过互联网渠道、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分别于20191214日、1217日收悉并于202013日仅对互联网渠道提出的申请作出(2019)第001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该告知书内容违法:1.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共计三项,被申请人确仅描述为前两项,对为何直接省略掉第三项未给予任何释明;2.申请人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并不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但被申请人未以书面形式公开;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只告知了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并没有告知时间;4.申请人于2020120日根据告知书的内容到五井镇经管站查阅,但五井镇经管站站长及工作人员均称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并没有保存在五井镇经管站,无法向申请人公开。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91214日,分别通过互联网渠道、邮递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分别于20191214日、1217日收悉。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及农村村集体的账簿由经管站保管的这一惯例,于202013日对提出的申请作出(2019)第00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被申请人202013日将告知书以邮件的形式发送至申请人邮箱。被申请人未告知具体时间,但申请人收到告知书后已经实际到五井镇经管站查询,五井经管站也实际答复了申请人,查询前五井镇经管站对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携带的告知书进行了复印留存。故该答复未告知时间并未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所述的时间为2013121日,编号为0167607,交款人为五井财政所,收款单位为五井镇前朱音村,收款项目为附属物补偿款,金额为49464元的收款收据第一联,被申请人未查询到并已经告知申请人。查到有该收据第三联,该收据并未注明内有机械费许光七挖掘机工时费内容。附属物补偿款49464元的具体明细,被申请人处没有存档,被申请人认为该补偿明细应该属于村务公开内容,建议其到五井镇前朱音村村委查询。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019)第00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20191214日,申请人分别通过互联网、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分别于20191214日、1217日收悉。该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为:1.时间为2013121日,交款人为五井镇财政所,收款单位为五井镇前朱音村,收款项目为附属物补偿款,金额为49464元的收款凭证第一联,公开该联备注中是否有“内有机械费许光七挖掘机工时费”内容;2.时间为2013121日,交款人为五井镇财政所,收款单位为五井镇前朱音村的收款凭证中载明的附属物补偿款49464元的明细。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交的依申请公开处理请求书中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第三项内容为:“三、请求被申请人五井镇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公开上述内容”。202013日,被申请人作出了2019001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同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申请人。之后,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查阅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口头告知其申请内容1未查询到,申请内容2被申请人未保存,属于村务公开内容,建议其到五井镇前朱音村村委查询。

以上事实有依申请公开处理请求书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和邮件交寄单、2019001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邮件送达截图等材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由此可知,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需要的政府信息进行查找,然后根据不同的查找结果,答复申请人。本案中,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未对该政府信息进行查找,未确定该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未尽到查找义务,只是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持身份证到五井镇经管站查询。之后,申请人持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和其身份证件到五井镇经管站对该信息进行查阅,经管站工作人员未查询到称申请人所描述的“时间为2013121日,编号为0167607,交款人为五井镇财政所,金额为49464元的收款收据第一联”的信息,至于附属物补偿款49464元的具体明细,被申请人处没有存档,建议申请人到五井镇前朱音村村委查询。综上,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进行查询核实,便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19001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责令被申请人于本决定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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