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复议临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案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2-06-09
临政复决字〔2021〕36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临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陈晓波,职务:交警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0月22日作出的370724160221054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10月22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370724160221054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年10月11日,在临朐县某路口,由左转道向南行进,红路灯处于道路中间,并被前方公交车遮挡视线,造成行驶过程中看不见信号灯由绿变红,对本次违章处罚有异议。
被申请人称:2021年10月11日08时20分,申请人驾驶鲁VXXX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某路口处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被电子监控设备抓拍。该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的规定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电子监控图片为证,该图片清晰的记录了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及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违法记录图像清晰、证据充分、内容完整。申请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受行政处罚。电子监控抓拍上传证据到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后,系统会自动推送短信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告知,短信包含机动车类型、号牌及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处理途径等内容。2021年10月22日,申请人自愿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罚前,已到申诉室进行申诉。负责申诉工作的工作人员向其展示了电子监控图片,对其要求撤销处罚的理由和要求,不予采纳并告知了申请人。处罚时,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询,通过一机双屏电脑屏幕向申请人展示其违法记录图像、违法行为信息、拟作出的处罚等信息,并与申请人进行了沟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当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提出“红绿灯处于道路中间,并被前车公交车遮挡视线,造成行进过程中看不见红绿灯变红,对本次违章处罚有异议。”从电子监控抓拍图片看,申请人驾车还未越过停止线时,前车公交车已左转,驾驶员与红绿灯中间无遮挡,不影响观察红绿灯。况且,即使视线真被遮挡,驾驶员在有人行横道的路口左转时,更应当减速慢行,仔细看清红绿灯等交通信号以及是否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确认安全后再通行,而不应盲目闯红灯。因此,申请人提出的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理由不成立。综上,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11日8时20分许,申请人驾驶鲁VXXXXX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朐县某路口处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被电子监控设备抓拍。2021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认定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作出370724160221054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予以罚款贰佰元,并将该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电子监控图片、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材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电子监控图片记录了申请人机动车类型、牌号、外观等特征及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内容,能够作为认定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证据,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申请人作出370724160221054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370724160221054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