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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22-09-09

 

第一条  为规范临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确保行政复议裁决行为合法、公正进行,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是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工作议事协调机构。

第三条  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

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由政府分管司法行政工作的副长担任主任委员,政府办公相关副主任、司法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

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分管行政复议裁决工作负责人担任委员。

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行政复议裁决工作人员,有关社会组织的专家学者、有关法律工作者担任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案审专家库成员

第四条  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我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赔偿、行政调解及行政应诉工作的规划与计划的确定;

  (二)负责我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赔偿及行政调解案件的集体会审和裁定;

(三)研究决定本县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负责对我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赔偿、行政调解和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

  ()负责我行政复议裁决工作的表彰奖励,研究对违反《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的惩戒事宜;

  ()负责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办公室是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行政复议裁决工作规划与计划的拟定;

(二)负责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各种会议的组织和委员的联络工作;

(三)起草行政复议委员会文件;

(四)组织承办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案件会议;

(五)定期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报告工作;

(六)负责具体办理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赔偿案件;

)负责信访涉法事项移交行政复议管辖案件的办理;

)负责具体办理涉案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或转送;

)负责政府行政诉讼案件和政府交办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负责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赔偿决定的履行和调解协议的落实;

十一)负责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复议裁决工作的督导检查;

(十)负责行政复议裁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考核;

(十)承办政府及复议裁决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和案件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

全体会议主要研究讨论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赔偿、行政调解、行政应诉有关工作的重要事项,由主任委员决定召开。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通过的事项,按照规定制发文件或者会议纪要。

第七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会议负责决定县政府重大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赔偿、行政调解、行政应诉案件。案件会议需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批准同意召开。每次参会委员人数为711人的单数。

案件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参会委员独立提供明确的表决意见。行政复议裁决办公室根据委员表决意见制作《案件审议报告》。经案件会议审议的案件,应当将《案件决定书》和《案件审议报告》一并报请主任委员签发。审议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由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主任决定处理意见。

第八条  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决定的行政复议工作重大事项,由行政复议裁决办公室负责督办。级行政复议委员会、政府部门按照要求报告重大事项落实情况。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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