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22-09-09
为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临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和解委员会)负责聘任县政府行政复议调解员,处理县政府重大行政复议调解和解案件。
第二条 调解和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县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办公室负责,主要职责为:负责调解和解委员会委员的日常联系;办理调解员的选聘、解聘;分派行政复议调解和解案件;负责调解案件资料的整理、总结、归档等工作。
第三条 县司法局局长担任调解和解委员会主任,县司法局分管行政复议工作负责人担任调解和解委员会副主任。
县司法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执法监督、人民调解、公共法律服务、律师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行政复议工作负责人,律所律师担任调解员。
第四条 调解和解委员会调解员由县司法局负责聘任,聘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 调解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六条 调解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为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 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六)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受托人透漏案件秘密;
(七)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第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适用调解的,由案件承办人提出建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开展。调解案件实行专班负责制,一案一专班。案件专班由行政复议案件办案人和1-2名调解员组成。
第八条 调解达成一致的,案件专班制作《调解笔录》,经当事人署名或盖章予以确认。县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办公室根据《调解笔录》作出《行政复议调解书》并加盖县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九条 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的,县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办公室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得以调解为由拖延案件审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