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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信息变更程序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3-09-25
鲁高法办〔2022〕37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信息变更程序,省法院制定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信息变更程序的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各中院要安排专人负责,及时严格审核管理人申请报送的资料,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2年11月21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信息变更程序的规定
为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管理,保证管理人信息变更规范、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管理人变更信息应当通过山东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网(http://pcglr.sdcourt.gov.cn/sdpcglrw/index)进行办理。
第二条 机构管理人名称变更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机构管理人在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的名称变更后,应当及时申请变更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载明的名称。
(二)机构管理人变更名称,应当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后,登录山东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网,参照入册标准要求填写录入资料信息,并提交相关证书原件等资料。
(三)机构管理人应当上传提出更名申请前三年的业务收入相关证明、破产案件办理情况、业务数量、典型案例等资料。
(四)机构管理人提交更名资料后,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内网参照入册标准进行审核,30日内完成网上审核及原件核实等工作,并网上提交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五)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资料后,参照入册标准,30日内完成网上复核,经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审议后进行公告。
(六)机构管理人提出更名申请后,选任资格即被暂停,至更名审核通过并公告期满后恢复。
第三条 机构管理人的机构名称外的其他信息变更,仅限于工作联系人、单位地址等部分基本信息及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章程或合伙协议、专职执业人员等可以修改的信息。机构管理人将修改信息及相关资料原件提交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核。
第四条 个人管理人信息变更,仅限于联系电话、所属辖区、单位地址等部分基本信息及执业、职称证明等可以修改的信息。个人管理人将修改信息及相关资料原件提交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核。
第五条 经审核,机构管理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变更机构名称。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