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政办发〔20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构建行政检查与服务一体化工作体系的实施方案》已经2025年4月21日市政府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构建行政检查与服务一体化工作体系,加快推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1.公布行政检查主体、人员和事项,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对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进行确认,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部门要公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同时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渠道,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市司法局组织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编制各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形成全市统一的事项清单,实现“清单之外无检查”。2025年5月底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向社会发布。(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行政执法部门)
2.加强行政检查计划管理,减少入企检查随意性。行政执法部门要科学制定行政检查计划,每年3月底前通过“鲁执法”平台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同步共享至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健全对本地、本领域突出问题部署开展的专项检查批准程序,加强计划管理,确需开展专项检查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论证其合法性、必要性,明确检查范围、内容、时限等,将评估报告、检查计划报本级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确需紧急部署的,要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备案。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所有涉企行政检查纳入“鲁执法”平台运行,实现对涉企行政执法的全流程、数字化监督。严禁体外循环、随意入企,切实纠治运动式、“一刀切”式涉企行政检查。(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行政执法部门)
3.严格行政检查标准和程序,防止逐利任性检查。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明确的行政检查标准,7月底前公布本级标准,同时明确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要及时跟踪监督。依托“鲁执法”平台,推进“综合查一次”改革,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积极探索“非现场监管”,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对因督查、督察、督导、调查、排查、技术性检查、辅助性检查等需要企业配合的非行政检查活动,要依托“鲁执法”平台“扫码入企”,不得变相开展涉企行政检查。(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行政执法部门)
4.严格规范检查行为,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5.加强惠企政策供给。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涉企政策宣传普及力度,推进惠企政策宣讲常态化;充分发挥潍坊市惠企政策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共享惠企政策,变“企业找政策”为“政策找企业”。结合入企检查、调研,推广“鲁惠通”政策“直达快享”平台,推进惠企政策线上兑付,做到惠企政策应享尽享,防止政策不出门、企业难受益。(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各行政执法部门)
6.大力推行行政指导。鼓励行政执法部门为企业提供“菜单式”事前帮扶指导,帮助企业发现问题、消除隐患、整改完善,以专业性的服务指导企业合规经营,切实提高企业自身抵御风险、持续发展能力。坚持检查与指导并举,在行政检查过程中,主动优先实施行政指导措施,科学运用提示、建议、告诫、奖励等方式,引导企业自我纠正、依法经营;发现有违法行为且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不得以行政指导代替行政处罚,但可辅以行政指导。规范行政指导程序,明确实施主体、指导措施、适用范围及情形、文书格式、效果评价等内容,将行政指导贯穿涉企检查全过程,推动“管理导向”向“服务导向”转变。(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7.强化涉企法律服务供给。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入推进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深化“法律进企业”活动,推进检查与普法有机融合、政府与企业双向发力。健全完善“企业法律管家”机制,及时高效帮助企业解决在执法检查、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涉法问题。鼓励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参与涉企行政检查,发挥其专业优势和纽带作用,筑牢政府履职和企业发展的法律底线。重点加强外贸企业法律服务供给,在实施行政检查的同时,及时向企业宣传国家、省、市最新政策,加强关税、税务和行业监管等宣传培训,帮助企业解纷解难,提高企业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行政执法部门)
8.切实用好责令改正手段。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检查,要结合行政指导措施,科学适用责令改正,规范制发改正文书,明确告知改正内容、期限、不改正的后果及救济途径,能改正的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限期改正,把企业违法风险和危害降到最低,切实转变监管理念,推进“事后处罚”向“事前预防”转变。实施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不得减损企业权益或增加企业义务,不得实施惩戒性措施。要充分保障企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9.主动落实不罚轻罚机制。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更新不罚轻罚清单,进一步明确“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事项及适用情形,将不罚轻罚事项拓展到更多领域。6月底前将不罚轻罚清单报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实施行政检查时,要主动告知企业不罚轻罚事项及适用规则,充分保障企业享受不罚轻罚的权益,不得搞“信息差”,为罚而罚。健全行政检查与行政处罚衔接机制,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的法制审核,对符合法定不罚情形的,不予立案或者不予、免予处罚,让涉企行政检查既有力度更显温度。(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10.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完善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裁量权基准,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规范管理,明确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细化不同情形的处置方式,让行政执法人员有章可循、依法依规办事。6月底前将裁量权基准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严格按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程序和裁量基准办理,不得以先行登记保存名义实施查封、扣押。(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四、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监督,着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11.开展专项监督。市司法局牵头组织开展涉企行政检查专项监督,聚焦怠于履行职责、多头重复检查、超上限或明显超过合理频次实施检查等突出问题,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强化监督纠错。聚焦“第三方服务”变相实施涉企行政检查问题,全面梳理排查第三方机构参与涉企行政检查情况,明确法律依据、委托机构、有效期限、实施程序、评估办法等,并向社会公示。杜绝以第三方评估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直接作为检查结果,不得为企业推荐或指定“第三方服务机构”,不得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涉企行政检查。(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行政执法部门)
12.加强社会监督。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协作机制,及时共享涉企执法诉求数据,公布涉企行政执法问题线索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执法监督员作用,广泛收集涉企行政检查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检查监测点,实现市县两级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全覆盖,动态监测扫码入企、规范执法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倒逼行政执法部门规范实施行政检查。(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政府办公室,各行政执法部门)
13.强化联合监督。结合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攻坚、涉企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人大监督、纪检监察监督、政府督查协作机制。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线索,依规依纪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托府院联动、府检联动工作机制,建立与审判监督、法律监督衔接协作机制。建立与法治督查、复议监督联动协作机制,充分发挥监督合力,实现对涉企执法检查全方位、全流程监督。(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统一思想、转变观念,严格落实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项任务,在依法监管、严格检查的基础上,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务,做到宽严相济、检查与服务并重,寓服务于检查之中,实现行政检查与服务深度融合、相互促进、一体化推进,真正助企纾困、护企发展。市司法局要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及时跟进工作进展,注重总结经验做法,加大信息宣传力度,研究解决重要问题,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