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脱贫攻坚政策汇编
时间:2019-07-18
一、贫困人口的识别及退出要求
(一)贫困人口的识别
1、认定标准:贫困人口以户为单位进行认定,以户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本依据,以201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不变价(国标为2300元、省标为3000元)为参考,每年根据农村贫困人口面对的物价水平进行测算(2018年省定扶贫标准3527元,我县4100元),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饮水安全等实际情况。
农户家庭成员是指与户主共享开支或收入的成员。
2、认定程序:按照“两评议两公示一比对一公告”的程序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切实做到“应纳尽纳、应扶尽扶”。
农户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村公示(7天)-镇公示(7天)-报县扶贫办比对-将比对结果反馈到镇村-有疑似问题的再进行评议-县公告(5天)-建档立卡
(二)贫困人口的退出
1、退出标准:贫困人口脱贫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是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本县最低生活保障线(去年我县4100元),且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和饮水安全有保障。
2、退出程序:按照“一评议一公示一公告”的程序进行退出。
由村(居)“两委”依据采集的贫困户信息,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拟退出贫困户名单。拟退出名单经村(居)“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后,报镇(街)党委政府。镇(街)党委政府抽查审核,在村内公告退出(公告期5天),并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销号。
3、脱贫不再享受政策的要求
一是户年人均纯收入已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
二是明显不符合贫困标准,再继续享受政策群众意见较大。
退出程序:
脱贫不再享受政策的退出同样按照“一评议一公示一公告”的程序进行。原则上在动态调整时,民主评议、公示公告等环节与贫困户脱贫同步进行,民主评议要有能够证明该户不该享受政策的记录或材料;未同步进行的,要有不再享受政策的民主评议、公示等详实内容。
二、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的退出要求
(一)退出标准: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原则上扶贫工作重点村省定扶贫标准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
(二)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和产业发展,要基本实现“五通十有”,村集体年经济收入达到3万元以上。
(三)退出程序:镇(街)党委、政府根据退出标准提出拟退出村名单,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在县内公告退出(公告期5天)。
三、贫困人口享受的政策
(一)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资助政策
1、学前教育阶段资助政策
免除贫困户幼儿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按照每生每年平均 1200 元标准发放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
申请发放程序: 幼儿家长向幼儿园提出申请,按学期发放。
2、义务教育阶段资助政策
免除贫困户学生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将在公办学校就读的贫困户学生全部纳入生活费补助范围,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 1000 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
申请发放程序:学生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按学期发放。
3、普通高中阶段资助政策
免除贫困户学生普通高中学费(在民办高中学校就读的,按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免除),按照每生每年平均 2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申请发放程序: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按学期发放。
4、中等职业教育阶段资助政策
免除贫困户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按照每生每年 2000 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 3000元标准发放“雨露计划”助学补助。
申请发放程序:国家助学金由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按学期发放。“雨露计划”助学补助由学生或家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县扶贫办按年发放。
5、高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
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等按照每生每年 3000 元标准发放“雨露计划”助学补助。
申请发放程序:“雨露计划”助学补助由学生或家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县扶贫办负责落实。
6、高等教育阶段资助政策
对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临朐籍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在校贫困户学生优先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按规定免除学费。就读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等高收费专业的学生不免除学费。因重修和补考形成的学费不予免除。
在潍坊市高校就读的,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按规定落实免学费政策,并按照每生每年平均3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申请发放程序:山东省内省属、市属高校就读学生向所在高校申请,由高校落实。在部属、省外高校就读的学生向县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县教体局负责落实。
县教体局学生资助咨询电话:0536-3218754(工作日时间)。
(二)医疗保障政策
1、对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资助(基本医疗保险)。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纳部分由当地财政按规定予以补贴。 (我县按照一档为贫困人口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2、提高贫困人口居民医疗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提高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比例,起付标准减半,医疗费用每段报销比例提高5%,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每年50万元。
3、完善医疗救助配套政策(医疗救助)。将贫困人口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每人每年住院医疗救助金额累计最高可达15000元。
4、实施贫困人口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扶贫特惠保险)。2016年以来,我市创新推出贫困人口医疗商业补充保险,2017年后按照省统一安排实施包括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验等3个险种的扶贫特惠保险,解决因病因灾致贫返贫问题,其中,医疗商业补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不低于100元,意外伤害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不低于10元,家庭财产保险户均筹资标准不低于10元。脱贫攻坚期内,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由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赔付,最高赔付金额为30万元。
5、健康扶贫:
(1)基本要求:到2020年,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签约服务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对农村贫困人口实现全覆盖;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可及性明显提升,贫困人口大病和长期慢性病得到及时有效治疗,贫困地区艾滋病、结核病、包虫病、大骨节病等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得到有效控制,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明显加强,贫困地区群众健康素养明显提升。
(2)严重精神病免费救治:自2019年3月1日起,精神分类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所致精神障碍6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及门诊免费规范治疗率100%、治疗后病情稳定率90%以上。
(3)给予医疗费用减免照顾。贫困人口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免收挂号费和门诊诊疗费,对专家诊断费、大型设备检查费减半收取。住院治疗的,不收取住院押金,出院时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救助、医疗商业补充保险“一站式”结算后,个人自负费用再由医疗机构减免30%。
6、唇腭裂救治: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唇腭裂患者(包括新生儿患者),由省千佛山医院分批分期实施免费手术教治。经费来源:省属有关企业筹募1000万元;利用美国慈善基金“微笑列车”合作项目;在“青益筹”开设“微笑一生”唇腭裂患者救治公益活动专题。
(三)房屋改造政策:
农村房屋分为ABCD四个等级。农村危房主要是指C级(局部危脸,加固维修)、D级(整栋危险,拆除重建)。按规定,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
潍坊市住房安全工作行动实施方案:一是对明显不是危房但存在漏雨、墙皮脱落、内墙脏黑等影响居住等问题的,有能力修缮的,动员贫困户自己修缮,镇(街)予以适当补助;无修缮能力的,由镇(街)组织修缮,相关费用由县市区统筹解决。二是对经鉴定为危房的,已列入2019年危房改造计划的,严格按照《潍坊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暂行办法》,能修则修、能建则建,加快推进工作进度;未列入危房改造计划的新增危房,要按照住建、扶贫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潍建村字(2019)1号)要求,尽快完善程序,落实资金,确保“应改尽改”。三是经鉴定为危房,本人不愿改造的。有子女或亲属的,动员其子女或亲属将其搬离危房,落实赡养义务,能养则养。无子女亲属的,镇(街)要通过配建安置、空闲房安置或租赁安置兜底解决贫困户住房问题。
(四)兜底政策
1、养老保障:我县为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60岁后按政策要求领取养老金。
我县自2019年起将困难群体的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代缴,保险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0元。重度残疾人提前5年领取待遇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人社部门审核后,办理待遇领取登记手续。
2、社会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2019年1月1日开始,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4100元提高到5000元,补助水平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25元提高到271元。城市低保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10元提高到580元,补助水平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35元提高到377元。
(2)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本地户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按照家庭申请、评议、公示、审核、审批的程序进行。
救助标准:我县根据城乡统筹的原则,救助标准与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制定临时救助标准。
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4000元。
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由县民政局牵头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标准,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执行。
3、特困供养:
从2019年1月1日起,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765元提高到870元,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4500元提高到4800元,集中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6200元提高到6500元。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三个档次,不能自理的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60元提高到450元、半自理的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50元提高到280元、自理的每人每月150元。
4、残疾人补贴:
(1)2019年1月1日开始,享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一、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100元;三、四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一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100元;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2)从2019年3月1日起,提高全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标准,扩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范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一、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调整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将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范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5、孤儿生活费补贴标准:
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到1400元;社会散居孤儿由每人每月720元提高到920元。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500元。对于已享受城乡低保救助和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困境儿童,采取补差的方法,落实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
6、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标准:
将低保老年人分类施保、高龄津贴、护理补贴、服务补贴等统筹合并,对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在此基础上,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0元。增发补贴部分不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复享受,可择高领取其一。
7、高龄补贴标准:
2019年1月起,对8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补贴。80-89周岁的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的由 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15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1000元。
(五)社会扶贫
金晖助老:普遍开展“拉一次家常、整理一次家务、清理一次个人卫生、维修一次家电、送一件过冬用品”为主要内容的“五个一”助老志愿服务。即发动、组织志愿者每月1—2次到老人家中当一天儿女,陪老人聊天拉家常、帮助整理家务、清理个人卫生、维修小家电,每年元旦前后为老人送一次棉被或棉衣、棉帽、棉鞋、口罩、耳罩、手套等御寒衣物。
四、结对帮扶工作要求
(一)帮扶对象
享受扶贫政策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返贫户、新识别贫困户。
(二)帮扶时间
帮扶责任人一经确定,连续帮扶到2020年脱贫攻坚任务完成。确需调整的,提前2个月报县委组织部批准并报县级扶贫开发办备案。
(三)帮扶责任人组成及相关要求
1、人员组成: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党员干部,每名帮扶责任人帮扶对象最多不超过5户。
2、帮扶责任人联系卡。联系卡标明联系人姓名、单位、职务、电话等信息。联系卡要固定在帮扶对象家中明显位置。
3、走访次数。原则上每两月入户1次,全年不少于6次;每月电话联系1次以上。
4、帮扶手册。县级扶贫开发办统一制定。帮扶责任人入户时要认真填写帮扶手册的内容,帮扶措施要实事求是,符合帮扶对象实际,即时帮扶即时记录。收支情况全年填写1次,提前帮贫困户算好收支账,每年9月30日前填写完成。帮扶手册要放在帮扶对象家中的档案袋中。
(四)帮扶责任人工作职责
1、全面、真实掌握帮扶对象情况,特别是熟知帮扶对象基本信息、致贫原因、诉求愿望、享受扶贫政策情况等。
2、负责宣传各级扶贫政策,及时帮助协调帮扶对象落实应享受的各类扶贫政策,力所能及的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帮扶人确实不能解决的,书面反馈至镇(街、园、区)扶贫开发办,由镇(街、园、区)统筹协调解决。
3、负责核实帮扶对象“两不愁三保障”等脱贫达标状况,对提升帮扶对象“幸福指数”提出合理化建议,特别要注重贫困户家居环境提升、老病残人员的生活质量。对达不到标准的,书面告知镇(街、园、区)扶贫开发办。
4、负责引导改善生活习惯,坚持扶志扶智相结合,努力提高贫困户内生动力和脱贫质量,提升群众满意度。无障碍浏览 临朐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电话:0536-3212242 网站标识码:370724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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