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724004296806Q/2025-10393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 年 08 月 22 日 |
标 题: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重点建设项目“承诺即开工”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5 年 08 月 22 日 |
文 号: | 临政办字〔2025〕19号 | ||
内容概述: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重点建设项目“承诺即开工”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统一登记号: | LQDR-2025-0020003 |
- 索 引 号:11370724004296806Q/2025-10393
- 分 类: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 年 08 月 22 日
- 标 题: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重点建设项目“承诺即开工”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5 年 08 月 22 日
- 文 号:临政办字〔2025〕19号
- 内容概述: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重点建设项目“承诺即开工”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 统一登记号:LQDR-2025-0020003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重点建设项目“承诺即开工”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字〔2025〕19号
各镇(街、园、区)政府(办事处、发展服务中心),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临朐县重点建设项目“承诺即开工”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9号)、《山东省进一步规范提升办理建筑许可审批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鲁建审改字〔2021〕3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鲁建建管函〔2021〕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列入省级、市级、县级重大项目计划的工业、仓储、物流项目,根据项目清单动态调整。
下列除外:
1.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
2.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
3.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
社会公共信用平台存在失信记录或者存在诉讼争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用地批准手续,需具备条件:出让类取得成交确认书或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类取得划拨决定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具备条件: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复文件、具备经依法审定的建筑(市政)工程设计方案;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需具备条件: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技术性审查合格意见;
(四)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需具备条件:需开展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须取得审图机构的技术性审查合格意见;
(五)人防结建(易建)许可决定书,需具备条件:取得人防预审意见或通过预审的人防规划方案总平图,如不涉及人防则无需提供;
(六)取消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分阶段施工许可、“拿地即开工”“承诺即开工”及正常办理施工许可等均取消现场踏勘),实行告知承诺制,需具备条件: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意见书)前未开工建设。
实行“承诺即开工”的项目核发“承诺即开工”开工意见书,有效期为3个月。已办理“承诺即开工”开工意见书的已建建构筑物,在有效期内,具备条件的,直接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许可手续。申请单位须在3个月内补齐施工许可前置程序(工程规划、图审、消防、人防等)并办理正式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所有要件材料承诺时间为3个月以内。
(一)申请人可当面或通过在线下载等方式取得告知承诺书,申请人对具备施工条件、告知承诺的要件、承诺时间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书面承诺,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行政审批部门、申请人各一份。
(二)行政审批部门受理告知承诺施工许可申请的,在收到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2个工作日内审查并核发开工意见书。对于不满足发放开工意见书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自觉践行承诺,依法完善后续手续。项目业主对取得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以及完善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取水许可、节能评估、消防设计、人防设计、防雷装置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安全监督登记和施工许可等手续,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在承诺范围内,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规费,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自主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勘察、咨询、设计、测绘、检测成果和施工、监理情况。申请人应严格依据相关法规、规范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和项目推进,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符合规划设计要求;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行政处罚工作。
2.把控重要环节,加强全过程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即时将“承诺即开工”开工意见书推送至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综合执法、人防等行业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做出虚假承诺的,监管部门责令停工,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开工意见书,并记入诚信不良行为记录。
3.加强联合惩戒,完善诚信体系建设。核发开工意见书后,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项目未完工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履行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开工意见书;项目已完工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已开工建设的,按程序进行未批先建处理后,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审批、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专班,具体负责为项目直接落地提供政策、业务指导和服务,协调解决项目立项、报建、施工以及竣工验收过程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重大问题。
(二)积极靠前服务。有关审批、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容缺受理、并联审批等措施,在项目落地前,提前介入,为项目业主提供项目直接落地事前的政策、业务指导和服务;在项目落地后,主动与项目业主对接,密切跟踪服务,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指导、协助项目业主及时办理和完善法律法规要求的各项手续。
(三)建立容错免责机制。根据山东省《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文件精神,实行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和支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立足于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推动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便捷化和政府监管高效化,因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而突破常规、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的单位和个人,符合有关容错情形规定的,可予以容错。
本实施方案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变化,或与国家、省、市政策相违背,将根据政策变化及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