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时间:2025-10-17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办法》于2006年6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发布,根据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修正,对建立和规范科技奖励制度、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推动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2022年以来,我省抢抓承担国家科技奖励改革试点省份机遇,研究提出了调整奖励设置、强化奖励导向、完善提名和分类评审机制、探索定向奖励等系列改革举措,奖励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奖励改革形成的成熟做法亟须以规章制度形式固化,因此迫切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借鉴江苏、河南等省市修订奖励办法的有关做法,并吸纳了《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中提出的一系列成熟的改革举措。
三、修订过程
为高质量完成《办法》修订,省司法厅、省科技厅组成专门的起草小组,认真开展修订草案的起草论证工作。一方面做好立法准备,系统梳理了国家和其他省(市)科技奖励制度,编制《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政策汇编》,充分吸收借鉴国家和其他省(市)科技奖励经验做法,特别是学习国家新修订的《条例》中将国家科技奖纳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体系、进一步加强党中央对科技奖励工作领导的做法,为修订工作提供依据支撑。另一方面广泛调研征求意见,赴青岛开展立法调研,组织座谈、论证等活动,先后征求了16市科技局、6个省直有关部门、16所高等学校、4所科研机构、8家重点企业和社会公众意见。经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起草小组对《办法》进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并提请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
四、《奖励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共五章38条,主要包括:第一章总则共5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奖项设立、奖励工作原则和职责分工等;第二章奖励设置共7条,规定了奖项设置、各奖种的评定条件等;第三章提名、评审和授奖共17条,规定了提名制度、要求和责任,专家库管理,评价方式和评审纪律,评审和授奖流程,奖金及奖励信息公开等;第四章法律责任共6条,规定了提名者、候选者、评审专家、获奖者、工作人员等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共3条,规定了涉及国家安全项目管理、社会科技奖和实施期限等。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和上位法规定,明确奖励评审结果等重大事项报省委、省政府批准。二是突出奖励导向。强调省科技奖应当与国家重大战略和山东发展需要紧密结合,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促进企业创新。三是强化提名责任。规定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提名,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四是明确评审标准。强调自然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在发明奖中增加了实用性和应用前景等方面条件,在进步奖中增加了技术创新、应用效益等方面条件。五是完善评审机制。体现改革实践中定向奖励的成熟做法,明确对完成重大科技任务、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的个人、组织,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评审。六是加大激励力度。将最高奖奖金标准由300万元/人提高到500万元/人,明确奖金全部由个人或团队支配,获奖情况载入个人档案。